时间:09-17人气:15作者:蓝颜知己
充电宝商标属于第9类"科学仪器和电子产品"。这类商标包含电池、充电器、移动电源等电子设备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规定充电宝归类在9类0104群组,与计算机、手机、相机等电子产品同属一个大类。商标注册时需选择9类才能获得全面保护,避免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。
充电宝商标同时涉及第9类"科学仪器和电子产品"和第11类"家用电器"。第11类包含照明设备、加热设备等,部分充电宝带有照明功能或可连接小家电使用。商标注册策略应考虑跨类别保护,特别是在产品功能扩展时。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单类或多类注册,确保品牌在相关领域的独占使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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