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09-18人气:20作者:好梦留人睡
董事会缺席不直接等同于弃权。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董事需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,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。缺席本身被视为放弃参与决策的权利,而非放弃投票权。许多公司章程明确规定,董事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,视为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权。实践中,上市公司A曾因董事连续3次缺席董事会,被监管机构要求说明情况并整改。
董事会投票机制中,弃权是一种明确的投票选择,与赞成、反对并列。董事缺席时,其表决权自动失效,不计入总票数。某科技公司B的章程规定,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,缺席董事不计入应到董事人数。这种设计确保了决策的有效性,避免因缺席导致表决结果扭曲。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也支持这一观点,认为缺席与弃权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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