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09-17人气:18作者:梨花鹫在
供销社下属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市场主体。这类企业以公司形式注册,拥有独立财产权,能够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、参与诉讼。实践中,供销社下属企业法人负责农产品流通、农资供应等具体业务,如县供销社农资公司、农产品加工企业等。这些法人机构实行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承担有限责任,与供销社之间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。
供销社下属企业法人同时具有双重身份。一方面,作为企业法人,享有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各项权利;另一方面,作为供销社系统组成部分,承担服务"三农"的社会职能。这类企业往往参与国家农产品储备、应急保供等任务,如省级供销社下属的粮食储备企业、县级供销社的日用品配送中心等。政府通过政策支持、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这类企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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