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09-16人气:24作者:羊中羊
下水管道确实属于业主共有部分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建筑物的基础、承重结构、外墙、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,以及通道、楼梯、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,都属于业主共有。下水管道作为建筑物的必要设施,连接各户住宅,属于公共设施范畴。实际案例中,北京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因维修费用问题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,法院最终判决下水管道维修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,体现了共有属性。
小区内的下水管道系统维修责任明确归属于全体业主。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,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更新、改造费用,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,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摊。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曾发生主管道堵塞问题,物业动用维修基金进行整体更换,费用由全体业主按面积比例分摊,体现了业主对共有设施的共同责任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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