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09-15人气:18作者:边城的梦
暑假打工的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。学生年满16周岁,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,符合劳务关系基本特征。许多餐厅、超市、培训机构在暑期雇佣学生担任服务员、收银员、助教等工作,双方签订短期协议,明确工作内容、时间和报酬。学生按约定完成工作,用人单位支付工资,这种关系受《民法典》调整,不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。
学生暑期打工属于临时性用工,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。学校组织学生到工厂实习,企业按工作量支付报酬,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。学生利用假期在快递公司分拣包裹、在培训机构辅导功课,这些工作成果直接对应经济价值,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对价。这种短期用工形式灵活,不受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、最低工资等严格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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