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09-17人气:24作者:半夏半心
景区缆车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中的陆路运输服务。缆车系统通过固定线路运送游客,具有明确的运输功能,符合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中"陆路运输服务"的定义。这类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,税率一般为6%。缆车运营方需按照实际收入申报纳税,景区索道、观光小火车等同类交通工具也属于这一应税范畴。
景区缆车同时属于文化体育服务中的游览场所服务。缆车作为景区重要设施,提供的是体验性服务,游客支付费用获得乘坐体验和景区观赏权。根据税法规定,这类服务属于"游览场所服务",适用6%增值税率。景区内的电瓶车、游船等交通工具同样归类于此,景区管理方需将缆车收入纳入文化体育服务一并申报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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