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09-16人气:23作者:限量版男人
物业利用业主公共资源赚钱属于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74条规定,建筑区划内的道路、绿地、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。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、公共区域摊位、外墙悬挂等公共资源出租获利,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。实践中,许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公共区域获取收益,侵犯了业主权益,这种行为已构成侵权。
物业擅自处理公共资源收益还违反了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54条。该条例明确要求物业利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,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,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现实中,物业公司常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,这种行为不仅违法,还损害了全体业主的经济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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