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地位

时间:09-18人气:28作者:旧岛听风

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核心,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。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,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。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,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。公司重大投资、资产处置、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批准。董事会成员对决议承担法律责任,违反法律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赔偿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关键地位,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。

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定独立性,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。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,包括审计委员会、薪酬考核委员会等,成员以外部董事为主。董事会决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等重大事项,需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。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同类职务,确保决策客观公正。董事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,负责会议筹备、文件管理等日常工作。董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监督责任,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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